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)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,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,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,不得拒绝,也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。
【员工提供的信息公司如何核实】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,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,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 。纳税人拒绝修改的 ,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,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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