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十四条,对于赃款赃物,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 , 必须一律上缴国库 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。关于赃款赃物的处理,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, 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:
(一)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,应当依法随案移送 。对不宜移送的,应当将其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,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,拒绝受理案件 。
(二)侦查机关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,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, 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,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,该金融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。
【赃款赃物是否一律随案移送】(三)查封、扣押的赃款赃物 , 对依法不移送的,应当随案移送证据清单、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,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,由人民法院通知查封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,查封、扣押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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