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国《婚姻法》第38条规定:离婚后,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,有探望子女的权利,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。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、时间由当事人协议,协议不成时,由人民法院判决 。父或母探望子女,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;中止的事由消失后,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。
但在实际生活中 ,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百般刁难,不让对方行使探望权 。对此《婚姻法》第48条规定:“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、抚养费、赡养费、财产分割、遗产继承、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,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。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。”
【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】实践中的做法是: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 , 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, 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,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 。如果仍然受阻 , 情节严重的,可能会取消另一方的抚养权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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