若对农村土地确权有异议,属于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》第二条规定的纠纷 。发生土地确权纠纷,当事人可以和解、可以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,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。
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:
(一)因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;
(二)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、出租、互换、转让、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;
(三)因收回、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;
(四)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;
(五)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;
【土地确权后如果有争议如何处理】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。
第三条 ,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,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,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、乡(镇)人民政府等调解 。
第四条,当事人和解、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、调解的,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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