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,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,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 。
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五十一条规定: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。因此女方有打掉孩子的权利 。
并且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九条规定: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
【女方是否有权利打胎】但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,致使感情确已破裂,一方请求离婚的,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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